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养殖水域环境、水质状况和水生生物毒性等的监控,定期公布主要养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