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并加强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认定。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