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三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的,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内陆水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个人或者集体从事养殖生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签订承包合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