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产资源状况和增养殖容量定期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