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产资源状况及增养殖容量的要求,依法编制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密度、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规划确需作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