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国土资源、海关、检验检疫、边检、金融、公安、道路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