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二)行使国家、自治区赋予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总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
(四)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和金融管理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的项目申报、基础经济数据统计;
(八)负责各类进出口行政事务;
(九)负责开发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文化广播影视业务;
(十)负责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及其配套区的管理协调工作;
(十一)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边境检查、道路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工作;
(十二)负责开发区相应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
(十三)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