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协调解决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