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协调解决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