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但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