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燃区内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应当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达到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硫分、灰分高于规定标准的煤炭;禁煤区内不得储存、销售、使用煤炭。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