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区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发布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