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写通信设施建设专章(节),按照统筹、集约、整合的原则,合理配置通信设施使用地下管廊(沟)、科学确定通信设施建设布局,并征求通信管理机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