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