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通信设施:(一)在通信设施周围设置围墙、栅栏等安全保护设施,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二)建立通信设施保护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实行常态化巡查、维护和管理;(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保障应急设备、物资储备,组织通信应急演练;(四)对共建共享的通信设施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维护,并与有关单位建立通信设施保护联防机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