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通信设施:
(一)在通信设施周围设置围墙、栅栏等安全保护设施,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二)建立通信设施保护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实行常态化巡查、维护和管理;
(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保障应急设备、物资储备,组织通信应急演练;
(四)对共建共享的通信设施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维护,并与有关单位建立通信设施保护联防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