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通信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导、通信管理机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协同、通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社会普遍参与的机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