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民用建筑物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应当事先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协商解决,按照协商支付使用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