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在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无偿提供通信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