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在民用建筑物、公共区域敷设、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及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