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鼓励通信业务经营者和有关单位采取示范、实验、试点方式,推进通信设施与道路、桥梁、地下管廊(沟)、城市绿地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共建共享,促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业务融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