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管道、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已有通信管道、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等通信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