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