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

(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