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并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