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前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自治州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