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