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地方性法规实施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该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