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