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地方性法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需要解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