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一个月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