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一个月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