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单行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下列事项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一)规定自治州特别重大事项的;(二)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三)其他应当由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