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六条有效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城乡文明工作和公共文明行为的各项规定,开展公共文明行为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