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制止不文明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