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本市倡导下列公共文明行为:
(一)爱国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居(村)民公约;
(二)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建设工作。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人员、院校学生等在公共文明行为中起表率作用;
(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保护文物古迹,节约、珍惜公共资源;
(四)礼貌用语,友善宽容,待人和气,乐于助人,尊重民风民俗;
(五)衣着得体,干净整洁,坚持文明健康的生活、工作、休闲、娱乐方式;
(六)开展文明餐桌行动,讲究餐桌礼仪,节约粮食,文明用餐;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设施;
(八)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九)行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十)文明驾驶车辆,遵守交通规则;
(十一)自觉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
(十二)自觉遵守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倡导的其他公共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