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公共文明行为建设工作。有关执法部门应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公共文明行为工作。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做好辖区居民公共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公共文明行为基本知识。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和辖区单位文明共建,邻里互助,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培育文明交往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