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公共文明行为建设工作,构建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