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且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