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行为人辱骂、威胁、殴打劝阻人或执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视情节给予二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