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张贴、发放组织者处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