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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二项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教育,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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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