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对其进行教育,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