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实施媒体监督机制,积极宣传报道公共文明行为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