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服务业、文化、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药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