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形象的塑造与推广、规划编制、人才培养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