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