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