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旅游景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景区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服务收费项目的价格、特殊群体优惠范围及标准、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项门票和价格低于单项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不得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三)设置投诉站,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接受旅游者监督;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收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