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得在景区或者设施上乱刻、涂污等;(四)遵守公共秩序、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和便溺;(五)听从旅行社、导游、领队的安全提示,服从安全要求,配合导游的正常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