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

(二)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请求救助、保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