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二)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六)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请求救助、保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